2008年5月20日 星期二

從休閒學理的論點談「休閒漁港」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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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琪鈞
曾幾何時,漁業在資源過度利用、沿近海水域遭到人為因素的污染、遠洋漁業愈來愈受到入漁國家的限制及漁業勞動力的缺乏等不利因素影響;過去曾風光一時的一級產業已沒落為夕陽產業,令人不勝吁歟。反觀,在國民所得提高的今天,以及週休二日制之實施,休閒活動受到重視,配合國人消費能力增強與休閒時間增加。再加上,既有的陸上休閒娛樂設施及活動已呈飽和狀態,無法再滿足國人對多樣休閒化的需求。
然而對台灣這麼一個四面環海的海島型國家而言,漁業原是我們最原始、最初級的產業之一,能永續經營方不致暴殄天物,如何轉型使之永續經營,其休閒活動與漁業的結合將可帶來重大的契機,也為國人從事休閒活動提供更多的選擇與空間。休閒漁業在政府與民間的大力推展之下漸具雛型,而在傳統漁業中漁港是所有漁業活動的根基,其亦留有最多的漁業歷史痕跡。因此,將漁港規劃成提供國人從事休閒活動的場所是極具有潛力的漁業轉型方式。
近年來,在政府積極輔導將各地漁港與休閒活動相互結合的努力下,傳統漁港已逐漸轉型,並普遍地成為國人從事休閒活動的地點之一。然而看看各地的此類型漁港,或甚至於官方文件、學者的研究報告中,對此類漁港並無統一的名稱,有「休閒漁港」、「觀光漁港」、或「休閒觀光漁港」等等用法,皆憑個人的習慣來稱呼,因此,為求名稱的統一及涵意的符合,筆者嘗試藉由休閒與觀光的學理來尋求結合休閒活動的漁港之適當名稱。
「休閒活動」與「觀光活動」二名詞,目前仍未有統一被廣泛認同的定義,綜合而言,「休閒活動」乃指用工作、睡眠等相關作為之後所剩餘的時間從事紓解精神與體力上的疲累及減輕工作壓力之活動;「觀光活動」乃是從事一項暫時性的活動,離開自己定居地到另一地方作短期的停留,通常是超過二十四小時,其間引起的各種現象和關係的總合。依據其定義,就廣義而言,觀光活動應屬於休閒活動之一部分,故前段所述之漁港類型,以其所涵括的時間及活動內容而言,應稱為「休閒漁港」較為妥適。
休閒之內涵
  國外學者對於休閒的定義相當多,諸如:Veblen(1899)最早界定休閒為「非生產性的時間消費」;Berger(1963)將休閒定義為兩種:一種是將休閒當作與工作無關的時間,另一種是追求較高的價值和自我修養;Grazia(1962)將休閒定義為感受自由的一種心態,以及做為一個人的一種要件;Gist & Fava(1964)更進一步認為休閒是除了工作與其他必要責任之外,可以自由運用的時間,以達到鬆弛、娛樂、社會成就、和個人發展等功能。
  綜合上述而言,主要之論點係在休閒是工作以外,所從事能達到放鬆的自由行為。Boniface & Cooper(1987)更具體的從人們生活時間的角度討論休閒的定義,休閒時間就是扣除工作時間與睡眠時間以及日常生活瑣碎的事務,所剩的時間都是休閒時間。休閒時間內所從事的活動就是休閒活動,休閒活動就其性質、地點與時間可概分為:居家休閒、日常生活休閒、戶外休閒及觀光活動等四種。
(一)居家休閒:在自家內所從事的休閒活動,諸如:看電視、上網、聽音樂、打電動玩具……等等。
(二)日常生活休閒:在自家附近所從事的休閒活動,諸如:上館子外食、運動(日常性:如打籃球、跑步、打太極拳…等)、看電影、逛百貨公司(街)、公園溜狗……等等。
(三)戶外休閒:離開自家較遠之距離,大部分利用假日所從事的休閒活動,諸如:打高爾夫球、爬山、戶外烤肉、泡溫泉等等。
(四)觀光活動:離開工作與日常生活環境二十四小時以上,從事交通、住宿、餐飲與觀賞風景文物等活動,依其距離可分為國內與國外旅遊。  
唯一能在工作時間會和觀光活動有關的是商務旅行,也就是在國外處理商務完成後的時間順道從事觀光活動。而在休閒活動中所從事活動離居住地的距離來看,距離越遠越接近觀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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