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包括港區陸上各項福利休憩設施
港口依功能可分軍港、商港、漁港、觀光遊樂港...等,各港口均有其特殊目的及用途,各由不同的主管機關爭取預算投資興建,並維護管理。顧名思義,軍港專供軍事使用,商港專供商業使用,漁港專供漁業使用,至於最近新興之觀光遊樂港,自應由觀光單位自籌經費,另行建港,並管理維護。
漁港依漁港法第三條定義,係指供漁業使用,作為漁業根據地之港,並以漁港港區內之水域及漁港建設、開發與漁業設施所需之陸上地區為其範圍,除了便利漁船筏出入停泊、裝卸、保養、維修、補給外,尚包括陸上各項「漁民福利休憩設施」。
海域及漁港應優先供漁民從事漁業活動及直銷
海域是漁民歷代祖先和平占有,從事漁業傳承至今賴以維生之場所,漁政機關為便利漁民從事漁撈事業,多年來在台灣地區投資興建諸多漁港,對提高漁民生產收益,改善生活,促進漁業發展,貢獻甚鉅。因而讓台灣遠洋漁業遍及世界三大洋,漁產量年達一四○餘萬公噸,佔世界第16位,為我國賺取高達數百餘億元外匯,漁港之功能及漁民辛勞,功不可歿。近年來卻由於陸上工業污(廢)水污染海域,嚴重破壞漁業生態,造成漁獲量銳減以及政府投入漁港維護管理人力與經費逐年減少,導致漁港功能無法有效發揮,因而掀起朝向多功能方向運作,亦即朝向觀光化、休閒遊樂化發展,讓漁港不但成為漁業生產根據地,更能成為漁業消費觀光休閒遊樂場所,於是政府在漁民漁撈作業海域及漁港港區投入各種漁人碼頭、漁火碼頭、魚貨直銷中心、觀光魚市...等觀光休閒遊樂建設,其目的是要讓弱勢漁業(民)得以將捕撈之魚貨優先在港區直營直銷,減少中間剝削,提高收益,改善生活,並讓政府照顧弱勢漁業(民),謀求縮短貧富差距之均富社會,得以緩步實現。
漁業人應為漁民權益積極辯護據理力爭
可是,近年來諸多政客為掌控並擴大其權勢範圍,竟以一般企業管理及發展模式,將港區各項岸上公共設施運作發包,甚至釋出部份漁港作遊艇停泊港,或設置漁人碼頭等,讓大老闆或財團得以憑藉其財大勢大的優勢,介入漁港港區各項觀光休閒漁業或遊樂事業之經營,欺壓弱勢漁民,棄弱勢漁民之生活及生存於不顧。無可諱言,財團入主漁港,經營觀光魚市等,可憑其財力做得美侖美奐來吸引觀光客,增加財團收益,可是,財團入主後,往往掌控魚貨,壟斷魚價,嚴重影響漁民收益。漁政機關若不積極為漁民權益、漁民生活、漁會生存及漁業發展等政策作強力辯護,仗義執言,據理力爭。默默將漁港及港區各項公共設施或漁民原始漁撈作業海域,白白的拱手讓給財團經營,則漁民捕撈之魚貨無法透過市場直銷,勢必透過販運承銷商多層中間剝削或流落街頭叫賣,喪失應有品質鮮度而賤價出售,除將造成漁民作業海域之滅失、漁業加速式微及漁會之加速凋零與功能之喪失外,更將造成漁民漁業權益之銳減及漁民生活之日益艱困,應非當政者照顧漁業弱勢族群之道。
讓財團介入港區或海域經營,無異逼漁民走上絕路
漁政機關多年來投資大量經費投放人工魚礁及魚苗放流,保育海域漁業資源,並興建漁港及漁業公共設施,其目的在照顧弱勢漁業及漁民,提高生產收益,改善生活。因此,為讓弱勢漁民之生存空間獲得保障,漁民原始作業海域及港區設施之使用與經營對象,均應予嚴加限制,不容財團介入。否則,窮困的漁民如何能與財力龐大的財團競標?不久的將來漁港港區恐將「鳩佔鵲巢」、「乞丐趕廟公」,變成財團的天下!不知要讓弱勢漁民何去何從?情何以堪?
漁港若可不供漁民專用,而開放供非漁民之財團介入經營觀光魚市及觀光休閒遊樂事業,則同樣是政府投資之軍港及軍營營區亦可不供軍事專用,而開放供漁船進出或讓士農工商或一般民眾進駐,各營所需?又同樣是政府投資之商港、工業區、風景區、學區...等,亦可不必專供商工及學校所專用,而開放讓各行各業或漁民進駐經營魚貨直銷?如此一來,軍港不像軍港,商港不像商港,漁港不像漁港,工業區不像工業區,學區不像學區,一律成為綜合混雜區,行得通嗎?
政府投資港區之各項岸上設施應透過漁會管理並專供漁民使用
為讓弱勢漁業有發展空間,為讓弱勢漁民有抬頭機會,我們慎重呼籲各級政府應依漁港法規定及立法精神,將所轄漁港及港區之各項設施,除由私人投資者外,凡漁業基本設施及一般福利休憩設施,一律由政府投資建設後無償撥交具有漁會特別法規範並為各類漁民結合體之漁會統籌管理,且應專供漁民所用,讓漁民所生產魚貨,理所當然的在港區直營直銷或經營相關休憩事業,期能為弱勢漁民創造福利,改善生活,若延續目前所採分贓方式交由欠缺法令嚴格規範及財務管理制度之一般社團管理,無異將浪費公帑,難能發揮應有功效。因此,我們建議漁港港區岸上各項設施應補助各類漁民結合體之漁會興設及經營,以符漁會促進漁業發展,提高漁民收益,改善漁民生活之宗旨及政府建設漁港初衷,並達實質回饋漁民、照顧漁民之目的。否則,一旦開放財團介入經營,無異扼殺漁民生路、阻絕漁民生機,讓「富者愈富、貧者愈貧」,應是政府所不願樂見。
漁港或海域若有釋出必要應折價回饋漁民改善漁村環境
政府若認為漁業產值太少,已無發展空間,一定要將多年來注重漁業生產、犧牲漁村及漁民生活環境設施所興建之漁港或漁民歷代祖先傳承賴以維生之海域釋出,亦應將釋出部份折算現價返還漁政機關,彌補歷年來重視漁港建設,忽略改善漁村環境及漁民福利設施之不足,為弱勢漁民創造些微的福利,並對漁民頓失賴以維生海域,予以適當之回饋補償,才能避免漁民因權益一再受損而群起抗爭。總之,我們樂見海岸法之制定,並由內政部籌統作有效之管理使用,因此,無論是政府機關或民間社團或公司企業,在進駐經營漁港港區或漁業海域之前,除應考量國土安全、國家整體建設需要、環保衛生外,並應事先徵得漁港原始起造單位及當地原始傳承漁業經營漁民之同意後為之,千萬不可以強佔手段欺壓弱勢漁業、逼迫弱勢漁民,才能營造不同族群團結和諧、共存共榮之社會。
主題:休閒漁業
課程名稱:休閒漁業規劃實務 (Practical training on recreational fishery)
班級:觀光休閒學系(休閒一甲)
學號:1096420007
姓名: 黃凱偉
Email:w0422081321@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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